当事人恒定认为诉讼系属开始后的当事人是合一、确定的,不因诉讼标的的转移而发生变化。
吸收公众存款完全可能成为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一种融资手段。但这只能说明,在刑事诉讼的证明过程中,法官能够以较高的概率推断行为人具备了完整的违法性认识。
因为,犯罪论中的所有规范评价,不论是针对行为的违法性还是针对行为人的可谴责性,都是根据国家法秩序的目的,而不是依照行为人本人的想法来展开的。2006年8月,杨某某注册成立上海德琛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琛公司),经营范围为投资咨询、企业管理。可是,违法性认识不要说却试图绕开归责判断的关卡,将国家主义的政治立场推向不受约束的极致,这就不可避免地会导致责任原则虚无化以及公民个体工具化的恶果,纵容国家仅仅为了宣示规范的至高无上、仅仅为了向其他社会成员证明某一法律的存在,便不惜以牺牲公民的尊严为代价将欠缺责任者锒铛入狱。参见龙宗智:《推定的界限及适用》,《法学研究》2008年第1期,第114页。而法忠诚度的高低又取决于形成反对动机的可能性。
更何况,在现代社会中,法律与道德观念完全重合这种论断本身就难以成立。[52]Vgl. Winrich Langer, Vorsatztheorie und strafgesetzliche Irrtumsreglung-Zur Kompetenzabgrenzung von Strafgesetzgebung, Verfassungsgerichtsbarkeit und Strafrechtswissenschaft, GA 1976,S.211。正如哈耶克所说:对正义的实现而言,操作法律的人的质量比其操作的法律内容更为重要。
没有人类法官的深度参与就没有机器人法官的深度学习,也许我们今天引入司法智能系统的一个重要任务,就是由人类优秀的法官训练机器人法官。其三,法律在一定程度上滞后于社会发展有其合理性和必然性,即使是法律概念,也必须保持一定的开放性,才不至于使法规条文朝令夕改。(3)依据算法推理可能的解决方案,或从可能搜索到的大数据中寻找所有相似问题已经成功过的解决方案,或让各种方案比拼,确定胜出的方案。三、可能带来的司法挑战 从机器人智能的生成和累积方式可以看出,机器人法官的智能高度依赖以下两个因素:其一,设计者提供的逻辑推理框架——演绎推理,归纳推理,类比推理的数学模型、符号运算法则和神经网络算法模型。
或者可以说,注入必要的、微妙的、精美的人类情感以后,我们向往的法律适用最佳方法往往并不存在,算法的最优在有些案件的审理中没有意义,法官需要寻找的是对于特定案例而言最适合的法律适用方法。二、可能带来的司法审判模式变革 广义的机器人法官指的是可以参与法律事务的智能系统,既包括各种辅助系统,又包括面向各类法规及证据分析的智能专家系统,如司法进程的事务跟踪机器人,庭审记录机器人,判决书生成机器人,同类案件比照分析机器人,政府、企业、各种社会组织、家庭用于法律咨询和服务的机器人,律师事务所的机器人律师,还包括仍在设想中的、狭义的机器人法官,即不需要人类法官介入的、具有独立审案能力的智能机器系统。
法官不同的心理倾向、个性特征、思维习惯、文化背景很容易在事实认知中留下印记。但是人工智能也有可能是人类文明史的终结,除非我们学会如何避免危险。促进同案同判,提高判决质量等。{4}这样的场面,即便还很遥远,即使还有很大的变数,机器人会给司法审判带来怎样的变革和挑战?对于机器人法官的未来,我们应该有怎样的期待和应对?仍然是需要我们特别关注、深入研究的问题。
显而易见,机器人法官的成长和应用,必然对现行的司法审判实践提出一系列严峻的挑战。显然,以智能系统为核心的数字化建设和人机结合的模式深度介入审判事务、管理审判过程,有助于提高审判效率,减轻法官的工作负荷。对类比推理而言,判断类比对象相同点重要还是不同点重要的规则往往不确定。智能机器人战胜围棋顶尖高手,是因为一盘输了,还可以在下一盘扳回。
问题的意义在于,这类影响对法官把握事实背后的本质有益还是有害?对司法公正的作用是正面的,还是负面的? 广东省惠阳市惠阳区人民法院在于德水利用ATM机故障诈骗9万元案的判决书中认为,被告存在明显的非法占有的故意,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问题在于,能独立审案的优秀机器人法官最终可以造就吗? 相当一部分技术专家认为,现在尚处于人工智能的石器时代。
在审判的多个环节引入智能机器人以后,庭审中心的内涵可能发生变化,事实调查、证据认定可能已经由诉、辩、审三方的法律机器人在庭外基本完成,或部分完成,定罪量刑也已经由智能机器人通过大数据比对给出多个选择及过往判例的百分比。根据以庭审为中心的要求,事实调查、证据认定、控诉辩护、定罪量刑、裁判说理都应从法庭审理中实现。
有人在路口的斑马线上被撞了,如果对目击证人提问:你看见那个被撞的人闯红灯吗?你看见那个被撞的女孩闯红灯吗?与你看见那个低头玩手机的人闯红灯吗?得到的结果很可能是不同的,尽管证人明白那个被撞的人那个被撞的女孩与那个低头玩手机的人是同一个人。其六,依法判决的专业理性、利益相关者的权利要求以及社会大众对公平正义的理解之间往往存在着不小的鸿沟,这是任何法治体系中都会大量存在的难题,我国司法过程中的这类矛盾更加突出,恰到好处地运用自由裁量权修补这样的鸿沟,需要仔细地考虑每一个案件的特殊情况。这个开放性既是留给社会的,又是留给法官的。对事实调查、证据认定、控诉辩护、定罪量刑、裁判说理各部分进行模块化拆分和整合,适宜交给机器人的交给机器人,适宜庭外完成的在庭外完成,甚至可以考虑由相关方的人机组合,在规定的网络空间,限时或不限时诉辩,充分交流事实和证据,达成某些共识后,再开庭确认,减少庭审的程序和诉辩时间,提高审判效率。至少在相当长的时期内,技术和算法难以找到逻辑理性和实践理性的恰当融合点。这样的知识怎样教给机器人?机器人如何认知?是否可以认知?除了科幻小说以外,技术专家还没有看到可能性。
机器人同行的参与对审判人员的知识结构和工作能力也会提出新的要求等。同样的语词、语句,不同的嘴表达出来的意思不尽相同。
其一,法律可能出现空白,但法治精神没有空白,需要法官以专业的精神和能力为法规补漏。应当记取的是,我们可以借助机器人法官提高审判效率,但不一定能节省人力、物力,至少在统一的、完善的法治大数据系统建立之前是如此。
关于情与法的很多研究基本忽略了法官自主的、正当的情感对司法判决的影响,也就是法官在社会环境中的情感体验所形成的心理倾向、思维模式、价值选择对司法判决的影响。况且,到那时仅仅触动一个电源开关,就能让整个司法系统瘫痪。
为了实现司法公正,我们不应该要求法官像没有人类意识和情感的机器那样断案,而是要抑制情感的负面作用,增强情感的正面作用,让法官的个人情感与社会的主流情感相通,跟随社会道德情操与时俱进。但是,从情景和自然语言中提取的冷数据总能满足审判要求吗?将证据分析、法理逻辑、法律适用都交给智能系统,机器人法官能够公正裁判吗?进而,同类案件千篇一律的判决会是我们想要的吗? 一个聪明的人不一定能成为一个智慧的法律专家,一个在法院里耳闻目染数十年的人,也不一定能成为一名优秀的法官。英国伦敦大学研制出了一款智能机器人,能够评估法律证据,同时考虑伦理问题,然后决定案件应当如何判决。【全文】 一、问题的提出 机器人的智能正以超乎想象的速度追赶人类。
作为人类法官的得力助手,在司法事务处理方面,可以给人类法官提供尽可能多的支援、便利和多种判决参考。【摘要】 智能机器人在司法领域大有可为,将给司法实践带来关系重构、队伍重组、流程再造等重要变革,对法律观念、法律制度和法律文化提出严峻的挑战。
所以,在记忆、搜索、运算确定的和重复的事务处理等方面,智能机器人可以比人类做得更好。以下三个方面尤其需要引起足够的关注和重视,才能使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的现代化落到实处: (一)关系重构 为防止冤假错案、保障司法公正,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改革正在推进。
侦、诉、审三者以审判为中心,诉、辩、审三者以庭审为中心。可是司法的本质决定了诸如此类的思辨和整合化作业不仅无法排除,甚至还有必要在社会日益复杂化、动态化以及价值观越来越多元化的背景下有所加强。
{9}用法律内容训练出来的机器人法官很难超越有质量的法律人,因此,无法将自由裁量权交给机器人。至少在可以看得到的将来,算法不能设计人类的态度,技术也无法制造人类的情感,人类在复杂世界中千差万别的情感无法准确地进入机器人的决策系统,将机器人从过往案例中习得的情意表象用于当下的审判未必合适,因为这样的情感只能是生物人与生物人之间的事,没有人类情感的公正司法是不存在的。挑战之一:句子的意义不仅仅取决于词源词义、语法规则、逻辑实证,更取决于人们的约定俗成、感觉经验、思维方式、理念信仰。无论多么复杂高深的人工智能,总会带有设计者某种程度的偏好,甚至歧见。
挑战之三:智能机器人在人流如织的大街上开车,在一个路口错过了,机器人可以自主重新规划线路,在下一个红绿灯处掉头。不仅取决于普遍意义,还取决于特定场合。
其二,法律条文中不可避免大量存在的正当理由合理期间酌情等用语,需要掌握法律精神和专业知识的人结合具体案情进行清晰界定。若案件涉及的科学技术知识超出法官的知识结构,智能专家系统可能说了算。
【注释】 作者简介:盛学军(1969),男,重庆丰都人,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如果所有的案例都入库,案例库的平均判决质量会下降,机器人在学好的同时也学坏,人类的冤假错案可能被机器人重演。